财产权——*的本质
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从古希腊开始,西方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社会平等的一员,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体,就必须拥有财产。黑格尔说:“人把他的意志体现在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在最为普遍的意义上,法的命令(或者说权利的命令)就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这一命令的基础,就是人的财产权。换言之,一个人若无财产或者财产权,就无法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无法拥有健全的人格,无法被社会所接受和尊重为一个人。有财产的人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没有财产就只能依附他人而生存,从而产生人身依附关系,摧毁平等性。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劳动和创造的保护,而是使个人成为真正的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剥夺私有产权,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就会沦为暴力特权阶级的奴仆。没有财产权制度或财产权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没有财产权,其它人权就不可能实现。
财产权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不能被肆意剥夺。财产权来自人的天性、来自人格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对财产都有内在的需求,都希望过更美好、更称心如意的生活;对财产的取得与支配深深地植根在人的生存本能之中。试图消灭财产权者所动用的巨大的强制手段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种天性的强大与顽固。一个健全的人包括三个位格:主格、宾格和所有格。其中,主格与所有格都离不开“占有”(财产)的资格。剔除了主格和所有格的人格不是健全的人格,而只是被占有、被支配、被奴役的位格:宾格。杰斐逊曾指出:财产权是人性的必然产物,因为人生来就是业主。这个“业”就是人的“自身”,也是满足人的生存所需的各种要求及相应的手段。也可以说,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最基本的人权是人自我拥有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一切权利都可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当人们失去财产权的时候就失去了对自己的支配权。人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财产权。例如,迁徙权来自于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言论权来自于支配自己嘴巴的权利;信仰权来自于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无分贵贱享有的平等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
1.生命权与财产权
人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生命权的实现形式有尊严与奴役之分,尊严地像人一样地活着与牲口般地活着的分界线是有无财产权制度。
一个人一旦出生,即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源自人类原初道德情感的基本正义,可称为自然正义。任何人的生命权或生存权不可剥夺,除非他侵犯了别人的同样的权利,否则便违反了基本正义。所谓生命权,就是人身自由权。一个人的生命包括他的身体、他的健康、他的人身的自由状态不受任何强力的侵害。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奴役的权利,因为对一个人的奴役意味着对他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从而是对他的人身亦即他的生命的控制和支配。
洛克说,谁企图奴役另一个人,“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此,一个人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就必须拥有人身自由,就必须免遭奴役。这意味着他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谋生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财产。
洛克认为自然赋予人们的是共有财产,而个人“对其劳动所能及的一切东西,他都拥有财产权。只要是他的勤劳所达的地方,改变了物品原来的自然存在状态,这些物品就是他的。” 勤劳程度的不同造成了财产上的差别,而财产权的确立,则是通过契约这一方式达到的。而“人生来就享有全部自由,不受限制地享有自然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每一个人都有权保护他的财产,即他的生命、自由和物品不受他人的伤害,…如果政治社会自身没有保护财产的权利,不能为此而惩罚社会上的一切违法行为,那么,政治社会也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政治社会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个人都能享受舒适、安全和安稳的生活,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如果猪代表了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别人抢走了我的猪,我所在的共同体不加干预,或者干脆就是我所在的共同体直接抢走了我的猪而不加合理补偿,我甚至会愤起反抗这个未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我的共同体。当每个人的猪都可能被抢走,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状况,就是每个人都有理由不再对共同体具有归属感和爱,甚至会愤起反抗这个未履行职责或者侵害我们的共同体。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共同体就不复存在了。枪支、愚弄和柏林墙固然可以暂时阻挡这种共同体的崩溃,但却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这种崩溃。
洛克的“财产”指的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而不仅仅是个经济概念。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劳动这种方式将自己融入到自然物品中,这个物品就是他人格的延伸,他从此享有对它神圣的排他性的私有权。财产权实际是生命权在劳动过程中的一个结果,它以私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所以,私有财产权是人的不受禁止、不可剥夺的最基本的权利。洛克把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的最核心的权利,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的权利。
企图侵犯、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权意味着什么呢?决不只是意味着企图夺走他的物品,由于这些物品是他的自由和生命的保证,因此这就意味着企图夺走他的自由,夺走他的生命,也就意味着与他处于敌对的战争状态。对侵犯他人财产权这件事的性质,只能作这样的理解。
2.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
私有制是文明的基石,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加速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世界公认最早的文字——距今5500年的苏美尔楔形文字一开始是用来记帐的,这表明私有财产权原则已初步确立,这与主要用于占卜的甲骨文明显不同。距今约 4400年前,苏美尔的拉格什城邦进行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小生产者利益的社会改革和立法活动,这是迄今所知世界最早的体现了平等思想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古以色列是最早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希伯莱人的《圣经》说道:任何人如果擅自改变土地的疆界,必受神谴(申27:17)。 古希腊从最初的时候起,耕地即属私有。柏拉图认为理想国是共产的,但法律国需要以私有财产为基础,宙斯批准的第一项法律将如下表述:没有人可以搬移他的邻居的界碑。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认为:“人对财富的统治权符合上帝的意志”,又说:“私有权虽起源于人的法律,但它不违背自然法,它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对自然法的补充”。这意味着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
没有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条铁律,现代文明的一切重大成果,就不会产生和发展。古代最主要的财产是地产,它是政治权力的直接来源。在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有权拥有土地,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拥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成了一切政治权利的基础,而工商业并不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无论在斯巴达还是在雅典,土地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它导致了古代社会独特的现象,即农民阶层是城邦的政治的主体阶层而其它农业社会里的农民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阶层。这是希腊城邦和其它传统农业社会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梭伦改革就是这种理念的催生物。恩格斯对其评价时说:“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这为西方社会民主共和的模式播下了种子。
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它是指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限制外,就其标的可以为他所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因此,所有权意味着绝对性、排它性、永续性的财产权利。罗马人最先确立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把私人权利看成是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土《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宅地及其周围二尺半宽为家族私有,后来土地逐渐成为完全的私产。古罗马对土地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一个人对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效力可以达到天上天心、地下地心。有个人到法院去起诉他的邻居,说他邻居打猎的时候子弹飞越了他家土地的上空!这种对土地严格维护的观念是古罗马人奠定起来的,一直延续到今天,形成了“我的住宅就是我自由的堡垒”的准则。如果别人不经过许可闯入我的住宅,我可以开枪打死你,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是对土地所有权严格保护的观念;影响了后来欧洲启蒙学者们的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契约论中,财产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权利最后都被归结为财产权,而平等自由的契约交换关系是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核心因素。
“绝对财产权”概念是整个18世纪及其后西方民法的最核心内容,它构成了西方社会个人主义权利观的价值基础。这一观念给国家规定了处理私人权利的原则,比如政府只有在从为公共利益角度来看是合理的时候,才能对个人活动进行约束;对个人的决策自由所进行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由那些拥有财产的人所组成的全体大会来决定;每个人都应能够采取某种办法,来保证法律对他适用时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等等。
古典财产权观把人的一切权利最终归结到财产权,亦即说财产权处于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是社会的主要目的,高于生命与自由的价值,或者说生命、自由、平等等各种权利是财产权的产物。摩里斯(Morris,美国宪法起草人之一)明确表述了财产权的这一地位,并声称“只有文明世界才会为了保护财产权而建立政府”。
美国的制宪者约翰.亚当斯说:“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美国制宪者们强调,私有制是自由的最好保护人。美国宪法是各个利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之后的政治性契约,即是政治妥协的结果。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中没有一项是可以允许直接侵犯财产权的,且联邦政府也未被授予任何限制私有财产的权力;宪法严密地堵塞了凭借立法权和行政权来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干预、限制的通道。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说:“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即财产权,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受到“轻微”的侵犯:1)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2)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等。3)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巨大利益。
财产权神圣,既可诠释为财产神圣即对有产者地位的保护,也可诠释为对每个劳动者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保护、对自身创造力和创造物的保护和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权利保护。
19世纪后期,财产权不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利,它仅仅是社会的权利体系中的一种权利。当前,西方人还是把财产权看成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把建立财产权制度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在所有可能的交换体系中,市场体系由于允许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地追求个人的偏好而有效率,而政府的功能是确保人们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
3.保护穷人的财产权比保护富人的财产权更重要
1)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国家的目的。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明确提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认为,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2)国家保护财产权的重心应是保护穷人的财产权。权利学说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和保障弱者、穷者、寡者、下者的权利不被强者、扶着、众者、上者所侵犯和剥夺。因为富人相对于穷人,更有财力来实行自我保护,富豪们总是有足够的手段来满足他们自己的生存需要,而穷人的权势十分有限、财产权更容易被侵犯,屡禁不止的的拖欠民工工资就是明证。
《南方周末》上有个故事,一个打工者被老板扣了工资,怎么也要不回来。他饿了七天七夜,万般无奈,就趁老板不在家时,跑到老板家里,用一把刀子挟持小孩。后来警察把他抓走了。老板娘对警察说:“这个人没有任何凶暴之处,他对孩子非常温和,他如果能看到一丝公正的曙光,就不会这样铤而走险。”是老板先侵犯了他的财产权,逼得他走投无路。可是,这个社会只给他治罪,加给他更多的伤害。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为弱者主持公道的起码机制,那么当我们批判弱者以暴易暴时,这种批判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的的霸权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正式承认了住房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第11条就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商业开发的情况下,国家机构应当保持中立,并且有责任不让厂商在与散户不对等的经济力量关系中以强凌弱地对待普通百姓。但中国的情况恰好相反。如房屋开发商征用土地,根本不理农民;而是直接和政府打交道,暗箱操作后,由政府随意颁布一个补偿标准。嘉禾县委以“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标语,强制拆迁民房搞商业,“株连”公职人员。
四川汉源县修水电站征用的土地是每亩2万元,可农民基本上没得到任何补偿。县城的居民搬到新址后要自己再出一半的钱,才能买回一套与搬迁前相同的住房。对不愿搬迁的群众,当局动用公安、武警进行逮捕、驱散。由于官商勾结,不法官员将肥沃良田说成不毛之地,用14年前的赔偿标准对老百姓进行安置,而补助款则落入了官员手中,民众联名集资上访也没结果。2004年10月10月27日晚,汉源县五、六万名农民,冲破警戒线,到大渡河瀑布沟电站静坐,阻止大坝截流。一名30来岁的男村民被武警用砖头打死,数人受伤。随后,愤怒的农民和当地学生举行近十万人游行示威,抬着尸体冲击县政府大楼,当局急调万名武警驰援。有20名农民被打死,40多人受伤。
2004年10月初,三岔湾全体3600多村民及周边村庄15000多村民发表“致胡锦涛主席的紧急呼吁书”称:10月4日凌晨3点,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出动1600多名防暴警察包围该市榆阳区三岔湾村,逮捕了30多名抵抗政府非法征地的该村村民,其中23名为妇女。在抓捕与反抓捕的过程中,警察开枪,受伤的农民50多人,其中重伤27人。此次行动的指挥者为榆林市市长王登记、市公安局长杨勇。
河南郑州亦发生同样的暴力征地事件,当地政府出动六百多防暴警察包围该市师家河村,用催泪弹、霰弹枪、电棒等围捕抵制征地的农民领袖,三十多人中弹受伤。
原本12万元一亩的土地,到农民手里只剩2万元。2004年12月13日至18日云南昆明官渡园地区关上镇和甸营村的5、6百村民因失去土地上街游行,当局出动警察、黑社会镇压农民,黑社会流氓用钉了钉子的棍棒,当场打伤3位农民。农民毫不畏惧,高呼“打倒共产党、打倒贪官”的口号,奋力反抗,夺下流氓手中的棍棒。当局又出动军队驱散农民。
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吹进房子,雨可打进房子,但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房子,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不能跨入这已经破损了的房子”。19世纪中叶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曾下令拆掉了他宫殿旁的小磨房,房主把国王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判决国王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房造成的损失。国王照办了,还赔理道歉。所以,当国王的马匹不可在私人的土地上纵横驰骋时,国家权力才受到了限制,人权和财产权才开始得到真正保障。
3)财产权实质上就是生命权,圣经对于掠夺或侵犯他人财产(尤其是穷人财产)的行为是加以谴责的。一个穷人仅靠可怜的一点财产活命,如果还会被任意侵夺,那他就只有死路一条。譬如,“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几只羊就是一家人安身立命的依靠;羊被偷掉了,一家人的生活就陷入了绝境。孔子对穷人的财产权却漠然视之,可见,儒家一直是以压抑或牺牲民间弱势者的正当人权和宝贵生命为代价的。
又如:37岁的罗贤汉因腿部残疾一直未婚,平时只靠一辆破三轮维持生计。衡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30元,罗每月领不到130元,而且仅领了1年。因为市容“规定”,罗先后被扣过4辆摩托车。他到珠晖区政府要求归还,但邹传云说:要车,自己到废品站找去。此外罗还欠着他人的饭钱和房租。罗贤汉面对一次次的粗暴管理,终于在2004年6月10日中午,冲进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的办公室,将汽油泼洒在邹和自己身上,然后点火焚烧。二人先后从二楼跳下,都烧成重伤,抢救无效先后死亡。
可见,财产权就是穷人的生命权,它对穷人的意义比对富人的意义重要得多,其生死攸关的严重性质在穷人那里表现得更加直接、更加尖锐、更加没有回旋余地。
4)认为财产权仅仅有利于富人而有害于穷人的观点是一种思想误区。有人指责说:一边是亿万富翁的财产权,一边是一辆破三轮的财产权;所谓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这种不平等,保护财产权完全是为有钱人服务的学说。
诚然,国家有责任控制贫富悬殊的状况、帮助穷人。但在帮助穷人的一切办法中,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莫过于以良好的法律与制度充分保护财产权。一个农民,如果他有免于土地被强制低价征收的财产权,如果他有进城谋生而免于被强制遣返的自由权,如果他有免于被强行压低和拖欠工资的平等谈判权,他就有了自主改善其处境的条件和可能。如果这些穷人靠自己的奋斗幸运地成了富人,他们就能帮助更多的穷人,并且给穷人以希望和激励。
5)保护财产权对穷人比对富人更重要,并不意味着保护富人的财产权不重要。为了穷人而侵夺富人的合法财产,不仅与剥夺穷人一样违反社会正义,而且是制造更多穷人的办法。
6)中国目前一些突出的民生问题,其症结根本是人权问题,即人权不充分,仍受到过多的管制和限制。各种不合理的管制、限制、垄断,以其特权任意侵犯民众的财产权与自由,不断制造出越来越多的穷人、贫富对立和社会灾难。
第12节 财产权的功能
人间正道私有制,这是因为私有制更合乎人性,私有财产权具有许多积极的功能:
1.道德的根基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私有财产就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法则。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能防止纷争,使人产生博爱慷慨的美德。
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反对财产公有和农民要求平分财产的主张。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
孟德斯鸠说“所有权是道德神、私有财产是道德之魂”;对财产权的侵害会毁灭以诚实、守信等为代表的社会公德。孔子不谴责盗窃财产行为、还说隐瞒盗窃的人正直,这就充分表明孔子毁灭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不尊重财产权,还有什么道德可言?
据说远古时代是天下为公,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道德水准很高。可天下为家后,就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盗贼乱作。经过儒家2000多年的调教,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日益下滑。
由于儒家搞父子相隐、包庇盗窃;导致中国人不尊重财产,盗窃成风。到如今,处处铁门,户户猫眼;结果是:大盗小偷横行,大多数中国人停在家里的自行车至少被偷过一次,连马路上的井盖都被偷,这个民族道德已堕落到何等的地步?!
财产是社会的镇静剂。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即俗语说的“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人生追求,就不会作乱了。他的话并不表示儒家有了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权指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由,他人不能干涉;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也。儒家主张“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表明中国人没有真正的财产权,王垄断了天下的经济大权。“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他的意思是:作为国君千万不能说什么利,如果老百姓都有利益了,就是都有财产权了,“上下交征利”,那国君还有什么财富可言,这就“国危矣”。国君只讲“义”,让百姓只知奉献,这样,国君才是富有天下啊!可见,儒家是连财产权都不给百姓的:不能让穷人有财产权,否则帝王敛聚财富就有道义上的障碍。
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没弄明白一件事:真正的道德和秩序恰恰是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的。在中国,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无法形成,私有文明的道德无从建立与发展,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出现。
在大卫.休谟等苏格兰学者看来,分立的产权得到承认标志着文明的开始。休谟在《英格兰史》(第五卷)中,把国家的强盛归功于政府干涉财产的权力受到了限制。他在《人性论》里说“规定让最普遍的美德拥有最大财富,……而天然的模糊性和每个人的自负,使德性极不确定,因此从这种法律中产生不出任何明确的规则,这必然立刻导致社会的全面解体”。儒家主张“圣人南面而听天下”(《周易.说卦》),而圣人又是具有最高、最普遍美德的人,所以,儒家进而主张“南面而听天下” 圣人天子拥有一切,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结果是儒教帝国无社会(社会应理解为公民社团组织)!
2.自由的保证
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休谟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财产总是增加人们的选择自由。财产作为自由的保证,有两方面的作用。其一,财产具有“抵押”的作用,可使人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的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其“进入”的自由。其二,财产起着一种“保险”的作用。财产权是让每个人有家可归的“家”。
在人类所追求的价值中,自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平等不得破坏人的基本自由。也就是说,无论是分配上的平等主张,还是社会生活中的民主要求,都只能建立在尊重并维护财产权的基础上,而不能破坏这个基础。个人主义尊重他人的自由,自觉地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自由的边界,自觉地捍卫他人自由,坚定地反对任何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哈耶克认为:“如果自由的人们想要共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一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个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这就是财产权的起源,哈耶克称为“分立的产权(several property)”,产权的功能是为每个人的行为划定“边界”,既然是“边界”,那它就不可能是“私人的”,它必须得到其他所有人的认可,这只有通过人们对“正义规则”达成共识才能得以实现。所以,“私有产权”不可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哈耶克声称“分立的产权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在地中海欧洲的历史上,是先有了财产权的分立,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文明继续演进,又有了对法律及正义的共识。
分立的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了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隐私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古今中外,每种新的思考和行动方式的探索者之所以能够得到涌现,就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的保障能够使其蔑视多数不认同的眼光。
“分立的产权”是抗衡世界上其他一切人尤其是政府的装置。产权不仅仅是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更主要的它还是一种个人对抗国家的安全装置,是一种支持个人的安全手段。欧中坦(Joanthan Ocko)说:在英美,财产权被认为是政治哲学的本质。在近代早期的英格兰,财产权意味着“独立、责任与自由”,财产权不仅让人不依赖他人,而且是对抗专制政权的核心。因此,“分立的产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惟有在经济上充分独立,个人才可挑战政府权力,发表异议。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个人才有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权利的基础和舞台。只要财产权是个法律概念,是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这就是庄严承诺国家是受法律约束的,财产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根本限制。这就说明废除财产私有制的共产主义必然使人们丧失自由,丧失其法律的依据。把生产资源收归国有,远不是象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想像的那样,说是可以把人们从物质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正相反,它把人们变成统治者的奴隶。
哈耶克认为:正是因为生产资料掌握在众多的独立人手中,才没人能彻底地控制工人,而工人作为个人才能决定自己的行为。一旦全部财产集中到一只手上,无论这只手是全“社会”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谁掌握了这只手,谁就有了统治我们的全部权力”。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人们之间的“平等”只能建立在特权基础上,领取配额的额度必然是等级森严的。它把“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变成了“不服从者不得食”,严重削弱个人生活的自主性。取消了私有财产的社会,财产却比私有制社会更为集中;唯有掌权者垄断了财产,可他们却不必为这些财产承担任何责任,结果便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赤柬导致了人类历史上最悲惨的大饥荒。取消了私人财产权,一切财产归国家,个人就只能是听任国家摆布的奴仆,失去了思想、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所以,没有个人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权利和道德。以政治的手段并借用强权和暴力来占有他人劳动成果是一种最卑鄙的抢劫!部落首领、封建国君、封建诸候以及现代极权主义国家的贪官污吏,利用法律、监狱、警察、军队等强暴手段,对弱者、贫民、无权者等,实施了延续了数十个世纪的肆无忌惮的盗窃和抢劫。
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民主的基石
没有私有财产权,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恣意妄为。人民只能忍受政府压迫剥削并成为政府的奴隶。若政府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在公民同意的情形下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这才叫“税”。这种由税收问题而引起的斗争形成了以“大宪章”形式表现出来的平衡。大宪章蕴含了民主的本质性含义,即统治者只有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才能进行统治,否则它将受到反抗。13世纪后期,英王的征税招致了广泛的抗议;结果,为了赢得纳税人的合作,爱德华一世不得不建立一个以使纳税人能对政府的财政有所控制的机构——“国会”。 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政府为解决税收问题先后召开了国会或议会,让诸侯、主教、城市代表协商解决。随着人民觉醒与斗争的深入,政府终于为议会所控制,民主制度才得以确立。可见,民主制并不是民主理论的产物,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妥协”。
人们在对国家征税合理性的质疑和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中催生了民主宪政。英国革命、法国革命都是从抗税开始的,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从酝酿到形成的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不以治税权、预算权和财产权的争夺为中心。纳税人通过代表在国会的制度化的谈判中与政府“协定税率”,产生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税率,由此减轻税负,维护人们的财产利益。英国国会有一项权力是很具体而实在的,即:政府的每一笔开销都必须由国会来审议批准,而且不经过国会授权,政府不得征税。这样,国会就牢牢地控制住了政府的钱包。因此,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监督、限制上。
民主制度本质上就是维护私有产权制度,所有的宪政民主国家都是私有制。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国家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征税,即“无代表(的同意),不纳税”。所以,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的源头。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剥夺的方式是赋税。政府属于服务部门,税就是政府服务的价格。既然税是服务的价格,就应该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最好一事一议或一年一议)并遵守市场经济的“消费者主权”原则。就不能够由政府一家自己说了算,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也就是纳税人的同意、许可,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法,除此之外的一切征税行为都是无效的、非法的。所以,把国家财产看得比私有财产神圣是一种荒唐的观点。私有财产权是社会发展的效率保证,它使人们能最自由、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并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为保证财产权不受市场以外的非经济性因素的干扰,防止国家权力未经人们的同意而凭借强力侵犯人们的财产权,应把民主建立在尊重个人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基础上。
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治的基础
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是用来保护财产权和人权的。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财产了。法治的关键是政府廉洁守法。由斤斤计较的议员组成的议会当然不会让政府贪污腐化,由于选民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议员也难以被政府收买。这种由官员、议员带头遵纪守法的社会必然形成法治社会。
在美国建国以前,各个殖民地的民选官员就有义务为公众服务的习惯法。比如在佛吉尼亚首府威廉斯堡,议会的议员们是没有薪水的,他们从家里到威廉斯堡来聚会,还要自己倒贴车马旅费。在竞选的时候,照习惯他们要自己掏腰包请选民喝郎姆酒或糖浆水(这就是可口可乐的前身)。当时在佛吉尼亚积极从政的人,继承了英国贵族的一种观念,从政是争取人生荣光的机会,是一种高尚的事业,它和经商逐利是绝对分开的。荣誉是他们中间的共同准则。这种传统杜绝了通过当官致富的腐败。
第一个死于贫困的美国总统是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809年他两届总统任期结束时,美国16个州中的10个州议会要求他第三次连任,但他还是离开了白宫。这里有一个鲜为人知的原因,那就是贫困。任总统第一年,他就自掏腰包32634美元,光酒水一项就花了2800美元,而薪俸只有25000美元。为了还债,他把自己最珍爱的藏书全部卖给国会图书馆,还卖掉大片的森林和土地。杰斐逊8年总统生涯,使他欠下了11万美元的债务,不得不举债偿还。回到老家,又忍痛卖掉一些土地还债,仍然还有5万美元的债务。他因贫困劳累而病倒,当消息传开后,美国各地为之捐款16000美元,但这并不足以偿还他的债务并解决他的医疗费用。他死于1826年7月4日。巧合的是,他竟然与他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几乎同时离开人世。杰斐逊的墓碑上刻着:“托马斯.杰斐逊 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的执笔人 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安葬于此”。
美国第5任总统詹姆斯.门罗(James Monroe)离任时审计发现,他原有的庄园由于卖地还债,已剩余不多。于是他致信当时总统麦迪逊,要求政府补偿对他的拖欠并请求国会援助,但无结果。只得依靠女儿生活。门罗的贫困状态终于感动了美国国会,他们批准给予补偿费3万美元,连同他的卖地的钱只够还清他的旧债。1831 年7月4日,门罗在女儿家因心力衰竭平静地离开了人世,终年73岁,成为死于国庆日的第三位前总统。
美国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于1837年离任。1841年他的庄园棉花歉收,七匹良种马也死掉了,经济上陷入困境。许多朋友为杰克逊募捐,打算替他渡过难关。但被杰克逊毫不犹豫地拒绝,他不愿意利用前总统的名声来接受赠款,宁可接受贷款。而且必须以儿子的种植园抵押,还在遗嘱里加上一句:只有还清这笔贷款才可以处置遗产。
现在的美国政界,自然不是象华盛顿时代那样的“清廉”了,但是当官和发财,仍然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前年,佐治亚州决定立法给州议会议员薪金增加一倍,因为若再维持低薪,就吸引不了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只有二流人才和特别富有的富家子弟肯出来从政了。
这些事例充分地表明西方人对私有财产的高度尊重从而形成的遵纪守法的传统。
5. 私有制促进了市场制度的发展
私有制度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私有制促进法治,法治带来市场经济。美国宪法维持了一个有利于商业活动的环境,市场经济便应运而生了;而经济繁荣则要求更完善的法治。美国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也为维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根本保障。
法治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产权的行使和契约的旅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商业活动的进行和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规则,为损失的分摊提供了合理的基本准则。法治显然打消了许多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念头,对侵权之法律后果的预期可以有效地规范商业行为,降低商业活动的风险,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只有权利得到保障、公平的游戏规则得到遵守,自由的商业活动才可进化到市场经济阶段。哈耶克认为: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不象人们经常认为的是物理实体,而是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分立的产权(several property)”,表现为由法律赋予的抽象规则,这种规则本身就能组织一种扩展的秩序。市场过程的自发秩序主要依赖于某些明确的制度前提,而这种制度的核心便是哈耶克所说的“分立的产权”。法治社会,政府的唯一功能就是维护法治,也就是维护那个抽象的、超越私人偏好的、事先规定的、高度透明的并使人们行动之前可以计算损益的秩序。法治意味着市场半径的扩张,意味着分工合作的秩序的扩展。环顾世界各国,只有自由民主的社会才会产生并维持市场制度;而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权都得到较好的尊重和保障。除少数石油输出国外,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社会显然是法治程度最高的社会。这证明了保护人权的法治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在无法治的社会中,商业活动也会繁荣。要么这些商人是统治集团的一部分;要么统治集团指望从商人那里得到税收和政治支持。在这样的社会中,竞争不可能是公平的;由于缺少权力制约,腐败司空见惯。由于普通百姓的财产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商品交换就发展不出市场制度来。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第二章中指出欧洲文明在中世纪后期的复兴,无论就其起源或就其存在的理由来讲,都得益于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中国的停滞源自于强大的皇权为保持传统秩序而对产权的侵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削弱了市场过程的自然的、自我调整的运转,从而减少社会总财富,而且这种干预侵犯了个人自由,而自由正是自发秩序形成的基础。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就是通过侵犯个人自由而打断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
6.私有制避免了混乱与大规模的破坏
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会使人彼此仇恨、掠夺、不仁不义。这种说法与事实恰恰相反,因为有了财产之后──譬如一栋房子、一家商店、一块土地或者一个工厂以后,他就会在自己最关心的空间里发挥最大的创造性。资本主义私有制有利于人们进取精神和创造力的发挥。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财产”。“在财产权受到保障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又多又好而竞争;在否定财产权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又少又坏而竞争”。
私有制划清各自利益的范围,这既可让财物得到更细心的经营,又可避免财产纠纷。如果没有私有产权,人们因无法靠劳动获得资源,就不愿劳动。如果所有权不牢靠,通过交换得益还不如巧取豪夺。这时,代替人类经济活动的将是普遍的“丛林”状态,即人们以破坏性的方式抢占有限资源的状态。譬如:抢瓷器店,除了抢走一些外,定有更多的瓷器在抢夺的过程中被打烂。否定个人财产权,人们看到的不是“公而忘私”,而是人类兽性的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随之伴生的人类一系列罪恶的产生。
韩非子曾说,山上出现一只野兔,人们争相追逐,每个人都想得到野兔,因为野兔的归属未定;市场上有上百只兔子,没有人去抢;不是因为人们高尚,是他们知道那已是私有财产。这说明了只有私有财产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财产权促使人们为自己的未来和后代积累财富,这既激发人们的斗志,又避免了短视行为。私有制促进投资活动和环境保护。譬如:海南生产芒果的条件远远好于台湾省,可海南芒果的单产只有台湾的1/10;美国西北海岸生产牡蛎的条件不如香港,美国西北海岸是生产牡蛎的胜地,因为美国西北海岸私有化了,香港海滩是公有的,污染严重牡蛎死绝。
大陆中国的自然生态不断恶化、土地资源被任意侵占滥用,根源就在于公有制。公有制只会导致浪费,人们不是常见到为了自己一点点“好处”就不惜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形吗?公有制社会根本无法真正组织起有效率的劳动,更不要说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了。
7.私有制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财富积累
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才能形成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技术的提升。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一度成为科学的中心,原因在于它们有专利制度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
私有制使人变富。没有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制度,谁愿意投资、谁愿意技术发明呢?没有刚性的财产保护制度,何来经济发展?!使英国变富的根本原因不是资本积累、不是工业革命、不是海外掠夺;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
使美国变富的更是私有财产制度!1862年,就在南北战争期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著名的《宅地法》,法案规定:成年美国公民只需交纳10美元的登记费,就可在西部获得160英亩的土地,耕种五年后就能拥有这片土地的产权。这项法律,点燃了美国人到西部创造财富的巨大热情。19世纪末,经过开垦和耕种的大草原变成了沃土桑田,曾经荒无人烟的西部成为美国乃至世界的重要粮仓。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制宪代表们在通过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时,代表们的意见空前一致,其内容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普及,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专利的保护在16世纪的英国就已开始,美国人第一次把专利权写入了宪法。所以产生了爱迪生等众多大发明家。
公有制使人变穷。捷克在资本主义的奥匈帝国时期是5大工业发达国,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奥地利人;搞了社会主义制度后,捷克的人均收入水平却远远落后于资本主义的奥地利人。所以,1989年的捷克更是90%以上的人要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到1999年,实行了私有制的东欧人均收入水平已翻了一番,2003年捷克人的 GDP已达到7800美元,匈牙利的人均 GDP则窜升至8000美元;而坚持社会主义的北朝鲜还在饥寒交迫中煎熬,正等待着世界人民的援助呢。1949年,中国农民分得了土地。农民在自己土地没混几年,就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了,土地成了集体的,大跃进导致的大饥荒饿死了4千万农民,以后一直吃不饱,不得不在1980年代搞分田承包制。公有制造成的贫穷迫使中国向私有制方向演变。
公有制导致技术落后。1995年,中国申请专利数只全世界的1.45%,批准量占全世界的0.48%,日本申请专利数占全世界的13.48%,批准数占全世界的15.3%。韩国产业银行日前发表的调查结果显示,若以韩国为基准(100)予以换算,则中国为76.5、日本为110.5。
专制集权的国有制是导致中国缺乏创新的总根源。1)在集权制度下,思想只能是一元的,科学只能成为统治者的奴婢,否则,就没有思想和科学存在的余地。2)等级制的财富分配原则不利于创新。权力级别越高,分配到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必然造成两极分化:极少数人占有了大量的财富,而大多数人只能维持在生存线上。其结果是:占有大量财富的少数人虽有创新的实力,但没有创新的动力,这些人更害怕别人创新;挣扎在死亡线上的人们,虽有创新的需求,但没有创新的能力。3)专制体制下,由于不能形成有效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从而技术创新的收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不利于创新。4)专制体制下,由于权力的收益最大,导致人们将各种资源的大都投入到了权力的争夺上,而不是投入到创新上。
对于文明人而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财产。亚当.弗格森把野蛮人定义为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亚当.斯密则说,“谁也没有见过一个动物,用某种动作或本能的声音向另一个动物说,这是我的,那是你的”。蚂蚁精神——团结合作、分工明确、各尽所能;比如遇到火灾或水灾,蚂蚁会抱成一个大团,滚过去。外层的肯定牺牲了。蚂蚁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共产主义社会差不多,是左派们梦想的最高境界。如果人象蚂蚁那样,只能靠集体来生存而不能独立生活,那么人就不成其为人,也就谈不上自由,谈不上道德了,更谈不上权利和尊严了。那些否定财产权的共产主义者难道是要把我们拉回到动物社会?难怪他们把人定义为动物了。摩尔(Paul Elmer More)说,“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没有它,人类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一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用的只能是“丛林法则”:牙齿与利爪代表一切。一个强盗式的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
8.私有制降低了管理成本,避免了贪污腐化
私有财产权是经济繁荣和效率的关键。保障私人财产权比废除私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加拿大北部有一个印第安部落,他们一直生活在公有制下。由于海狸皮价格上涨,导致了内部的人滥捕滥杀海狸。为避免杀鸡取卵似的短期行为,他们对海滩实行了私有化,这样一来,每家在自己的地里喂养、捕杀海狸,大家都富了起来。印第安部落若继续坚持公有制,就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加成本和税收负担;有人会贿赂管理者,从而造成贪污腐化而难以持续发展。私有化避免了公有制的上述毛病。
张五常在《三种社会体制与中国未来走向》一文中指出,人类所知道的社会体制其实一共有三种:第一种体制就是所谓的私有产权的体制;在第二种体制下,产权的分配由等级制度来界定;第三种体制既不是完全根据社会等级来排序的,也不是完全根据产权来排序的,而是根据其贪污腐化的权力排列的。第一种体制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第二种体制表现为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制,第三种体制就是裙带(权贵)资本主义,是一种坏的市场经济。中国腐败从19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蔓延,到1990年代已发展成大面积腐败。